為適應我國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需求,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期對藥品技術轉讓相關規定進行了重要修訂與完善。新版規定旨在進一步規范技術轉讓行為,保障藥品質量,同時激發市場創新活力,優化資源配置。以下是對其主要內容和影響的幾點解讀。
一、 明確適用范圍與分類管理
新版規定進一步厘清了藥品技術轉讓的范疇,主要包括新藥技術轉讓、仿制藥技術轉讓以及藥品生產地址變更伴隨的技術轉讓等情形。根據轉讓品種的創新程度、風險等級及對公眾健康的影響,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對于創新藥或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技術轉讓,審評審批程序可能設立優先通道,以鼓勵真正有價值的創新成果轉化。
二、 強化全過程質量與責任體系
規定著重強調了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藥品全生命周期中的質量主體責任。要求技術轉讓必須基于完整的研發、生產及質量控制數據的轉移,確保受讓方具備完全重現原產品質量的能力。轉讓前后的產品必須進行嚴格的藥學對比研究,乃至必要的生物等效性或臨床試驗,以充分證明技術轉移未引起產品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任何負面變化。責任鏈條更加清晰,實現了從“文號轉移”到“技術能力實質轉移”的深化。
三、 優化審評審批流程與時限
為提高效率,新規整合并優化了技術轉讓的申報資料要求和審評流程。鼓勵采用模塊化申報,避免重復提交資料。明確了不同情形下技術審評和現場核查的重點與銜接機制,并嘗試設定更清晰的審評時限預期。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成熟技術在產業內的合理流動。
四、 鼓勵創新與資源整合
新規的導向之一是促進醫藥創新和產業結構優化。一方面,為鼓勵早期研發創新,對于尚在臨床試驗階段的新藥,其技術轉讓的條件和路徑可能更為靈活。另一方面,通過規范化的技術轉讓機制,有利于淘汰落后產能,促使優勢生產資源向具備競爭力的企業集中,提升行業整體水平。
五、 加強信息公開與監管協同
規定要求加強藥品技術轉讓相關信息的公開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強化國家與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的協同,在技術審評、生產現場核查、上市后監管等環節形成合力,確保技術轉讓后產品的持續合規與安全。
而言,新版藥品技術轉讓規定并非簡單的程序調整,而是我國藥品監管科學化、法治化、國際化進程中的重要一環。它通過更科學的分類、更嚴格的質量要求、更高效的流程以及更明確的政策導向,致力于構建一個更健康、更具創新活力的藥品研發與生產生態體系,最終惠及公眾健康。相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及研發機構需深入理解新規要求,提前規劃,確保技術轉讓活動合規、高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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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19 07:17:35